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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于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753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某某**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8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于某某**市场**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材料、驾驶证查询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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