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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于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303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区**乡**村**组**,现住沈阳市**区**路和**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0时许,韩某某酒后驾驶辽A****K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区**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2.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8mg /100ml、认罪悔罪(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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