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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于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303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区**乡**村**组**,现住沈阳市**区**路和**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0时许,韩某某酒后驾驶辽A****K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区**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2.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8mg /100ml、认罪悔罪(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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