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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于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31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皇姑区**路**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某某**街**园**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9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于某某**市场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户籍信息材料、驾驶证查询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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