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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1时40分许,何某某酒后驾驶英菲尼迪牌赣******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上广公路路段被例行检查交警现场查处。2020年7月20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送检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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