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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侦监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汉族,初中,**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市,现住辽宁省**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洪某,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月4日21时00分左右,郭某酒后驾驶白色面包车(车牌号码辽A*****)沿辽宁省**市**镇G230国道307公里处**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控制,随后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检测值为102mg/100ml。遂将其带至新民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鉴定,在送检的郭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其含量为123.6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身份证明、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2.被不起诉人郭某供述与辩解;3.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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