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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早7时,王某某驾驶晋L****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汾市平阳桥西滨河西路南口附近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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