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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醉酒驾驶鲁LZ****号牌小型轿车,沿山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日照路交汇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申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积极参加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检查笔录;(3)检验报告;(4)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交通劝导社会服务考察报告。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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