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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镇,住诸城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到342国道五莲县山阳路段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5.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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