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93********,汉族,大学毕业,个体,现住河南省南阳市**路**地**楼(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隋某某酒后驾驶豫RD****小型越野客车,沿南阳市**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阳**门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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