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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0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粤T26****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屏东四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交屏北一路科技园路段时,遇交警设卡查车而被当场抓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抽血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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