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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鹰潭市**区**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5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晚上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鹰潭市林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林荫西路延伸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8mg/100ml。执勤交警随后将其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75mg/100ml。

2019年9月2日,陈某某接到交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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