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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565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贵******小车行驶至花垣县**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带陈某某到花垣县**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陈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647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于2020年4月23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表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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