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6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区**镇**村**营**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6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R8****小型轿车沿南阳市**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区**镇**村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9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0.58mg/100ml。2020年4月4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7.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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