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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70110203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西吉县,现住宁夏西吉县**镇**路**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交警执勤时发现,西吉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侦查,该案侦查终结。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3时07分许,郭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牌号为宁D****9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吉县西市场后门路段,被执勤交警查处时,发现有酒驾嫌疑,遂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测试值为137.4mg/100ml,后抽取血液并委托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根据固公物证血鉴字[2019]487号血醇检验报告,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郭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告知笔录、委托书、驾驶证复印件、返还物品凭证、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路检查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及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光盘制作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郭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的情节,无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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