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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0********,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已注销的鲁LX****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秦家官庄村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庙老窑厂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积极参加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交通劝导社会服务考察报告。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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