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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人,务农,家住高安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2日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赣C*****号小型客车,从高安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途经高安三小附近路段,被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对邹某某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结果为1O8mg/10Oml ,随后民警将邹某某带至高安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19]毒鉴字第120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8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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