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3********,汉族,中专文化,系鹰潭高新区白露卫生院聘用护士,住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7日将案件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与朋友童某某在位于鹰潭市月湖区**路好又多超市对面的一家饭店聚餐,席间邵某某喝了一瓶左右的南昌牌啤酒。当日13时45分许,邵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车牌为赣******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鹰潭市月湖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虎山南大道窑上路段时,被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设置在该路段的检查卡点拦住,执勤民警对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邵某某有醉驾嫌疑,执勤民警随即于14时25分将邵某某带到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编号分别为D21299088、D21299532、D21298761的三份静脉血液样本备检,并于2020年6月2日将其中编号为D21298761的血样送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6.2mg/1OOml。
邵某某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6月17日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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