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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0********,大专文化程度,山东**有限公司**,住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日照港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2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醉酒驾驶鲁LZ****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兖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兖州路与迎宾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自愿完成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前科查询证明、交通劝导社会服务考察报告。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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