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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三部刑不诉〔2020〕Z39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18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粤TG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高新区金唐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那洲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的乙含量为127.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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