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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月、郝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号**号楼**单元**室,住**室。因涉嫌代替考试罪,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61991********,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镇**村**号,住**。因涉嫌代替考试罪,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该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罗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9时30分许,在全国研究生考试聊城市**中学**考场内,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代替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参加201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准考证、签字表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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