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乡**村**号,现住该处。此前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
2019年11月1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4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冀E*****的白色大众牌轿车沿领世大街自北向南行驶至南头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醉酒驾驶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亦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