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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镇**村**号,住山西省洪洞县**镇**村**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自首,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4时许,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东关大十字瑞克斯酒吧旁边胡同内,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吵,后田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经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本案的民事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

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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