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出生于197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7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城郊乡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2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号二轮摩托车从唐河县城郊乡某某村沿新世纪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高速桥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后被带到唐河县中医院抽血备检。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0.78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