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汉族,****,**学历,在******工作,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路**号,现居住地**省**市**区**栋**单元**室。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赣C*****号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某某秀江东路老烟草门口路段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1126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