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源潭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饮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家,行驶至唐河县源潭镇某某菜市场东头十字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后被带到唐河县中医院抽血备检。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1.77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