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郏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柳**,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203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住河南省郏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在河南省郏县黄道镇黄北村十字路口,被不起诉人柳**酒后驾驶豫******号机动车被郏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5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柳**的供述和辩解;
2、到案经过;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危害不大,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六)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