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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3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粤CK****号小型普通客车经珠海市香洲区粤海路(105国道2696公里处)交港二路路段时,遇交警设卡查车而被当场抓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抽血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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