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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某)(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1403199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胡同**号 ,现住商丘市**区**路**家园**楼。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0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已构成盗窃罪、无逮捕必要,2019年11月15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0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伙同田某某(已起诉)预谋后到商丘市**区**庄姜某某租房处,趁屋内无之机,田某某用手将出租房门鼻掰开,二人进到房间,田某某将姜某某放在床头衣架上的黑色皮夹克兜内2800元现金盗走,后二人伙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林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决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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