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初中肄业,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2********,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9年9月7日01时10分左右,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新福二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粤K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杨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案发后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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