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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6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牌照号码为吉C****1的白色小轿车,在公主岭市迎宾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微不足道门前时,与吉C****7的出租车相撞,后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意见是:从送检的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1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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