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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21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赣C*****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袁山中路老妇幼保健院门前路段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3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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