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401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粤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宜春市袁某某宜慈公路**路段时,与被害人易某某驾驶的赣C*****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易某某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分宜钤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易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立即报警并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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