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日照**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1时许,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鲁L0****号牌小型轿车沿临沂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临沂路与淄博路交汇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参加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自愿从事交通劝导社会服务承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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