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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新余市渝水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赣******小型汽车从太平洋广场行驶至青年路,被在青年路开展酒驾查缉的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81.3mg/lOO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20mg/lOOml。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四、五条的规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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