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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号,住东城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9日07时10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V****号小型轿车沿雪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雪枫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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