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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58********,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2时23分许,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AGE***的机动车,行驶至晋州市时代公园南门处时,被晋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4mg/100ml。 经晋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82mg/100ml。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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