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驾驶豫******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乡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道**镇地下道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8mg/100ml;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第一次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送检的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4mg/100ml;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第二次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送检的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0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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