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其间,于同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2月21日退回邓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1时4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231省道邓州市孟楼镇孟楼街处,撞住步行的张某乙,致使张某乙医治无效死亡。经道路事故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甲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张某甲对所犯的犯罪事实和本案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张某甲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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