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家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个体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C7****小轿车,在宝鸡市高新区310国道***小区门口被查获,经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为97.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付某某的证言;4.血醇检验报告;5、查获现场、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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