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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家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村委****号,个体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C7****小轿车,在宝鸡市高新区310国道***小区门口被查获,经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为97.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付某某的证言;4.血醇检验报告;5、查获现场、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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