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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京N****0号黑色奥迪轿车,由公主岭市某某镇行驶至公主岭市某某街发生事故,车辆撞在某某门前。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明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仍让刘某某驾驶京N****0号黑色奥迪轿车。经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90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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