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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0655,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持准驾车型C1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搭载其妻子)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檬子桠街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交警对唐某某进行血液抽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唐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唐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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