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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汉族,大专文化,**市公安局民警,住**市**城**路**段**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月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5日20许,被不起诉人周某酒后驾驶豫N**号牌的白色**越野型机动车行驶到**路派出所,并停放派出所门口,由他人举报后交警大队民警在**派出所内将周某抓获。经商丘市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周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了14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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