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6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2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金湾区红旗湖镇湖东六连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驾驶粤J7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325国道顺德区龙江镇新华某某布艺对开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18.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被不起诉人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