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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镇**村**组**号,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村**排**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7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豫A****F长城牌银灰色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西路彩虹桥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35mg/100ml。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

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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