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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HR****小型汽车,沿武陟县坊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寨河街交叉口南10米处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3.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酒精含量较低,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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