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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出生于198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某三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拉着朋友鲁某,从唐河县滨河路某某某某小区西门行驶至某某某某南门西侧某某某某名酒店门前时,看到朋友刘某某在该店门前打电话,刘某某驾车碰刘某某一下,刘某某、鲁某下车和刘某某一起进入某某某某名酒店内。鲁某与刘某某因话不投机发生口角、拉扯,刘某某拨打“110”报警。唐河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后,将刘某某带至唐河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抽血备检。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7.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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