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霍某某**镇**小区**栋**室。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由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5时许,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号牌为皖N*****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霍某某城关镇沿岗河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工农兵大桥路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事发时体内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