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双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将位于双辽市**镇**村东北1.5公里处5林班112小班的7.5885亩林地全部清种玉米。经鉴定,因清种玉米致使涉案林地范围内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被破坏。案发后,于某甲将该林地还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退耕还林承包合同、吉林省双辽市卧虎镇林相图、情况说明、四合屯5林班112小班现场勘查图、公民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2. 证人于某乙、李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林地已还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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