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家住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现住来凤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湖北省来凤县**镇华龙城小区田某某家中饮酒后,驾驶杨天之的车牌号为鄂******的灰色大众小轿车,从湖北省来凤县往湖南省龙山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龙山县**街道**道信合大院前路段时,被龙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925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16日,丁某某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未造成任何事故,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