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15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驾驶鲁L0****号牌机动车行驶至南湖沈邵线2公里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处乙醇成分,含量为132.1mg/100ml。另查明,丁某某的妻子赵某某于2018年7月8日因怀孕不慎摔倒致腹部疼痛难忍入诊所治疗,后于2018年7月16日在日照市人民医院人工流产。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积极参与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门诊病历、住院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3)检验报告;(4)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非高峰时间、非主干路段、因突发紧急情况而醉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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